【解除契約系列爭議二】 高血壓沒告知被解除契約,還能救回保單嗎?又該怎麼判斷呢?
2022 Mar 21 理賠爭議實例
老高日前因心臟不適而動了心臟手術,出院後便提出理賠申請,卻收到保險公司寄發要解除契約的存證信函,原來是老高投保前有高血壓就診,但卻沒有誠實告知,因此在申請理賠後被保險公司調病歷發現有高血壓病史,就發存證信函給老高要解除契約,老高因而來詢問是否有機會可以救回保單。
在解約之後若想救回保單需要依個案事實來做判斷,有可以救回保單的,也有的只能就這樣被解約了。保險公司在解約後還不用退還保費給保戶,至於能不能理賠要看個案而定,因此保戶會面臨到最糟的情況就是被解約 不退還保費 拒賠。
保單被解約,多數的保戶都是希望可以救回保單的,畢竟除了保費的損失外,有時還會因為體況因素也無法再買新保單了,但在實務上並不是每件都能順利的救回來的。
該怎麼判斷能否救回保單呢?此篇文章就藉由老高的案子,讓大家明白解除契約的判斷依據
案件時間軸
從圖表中來看,投保日是109年的2月,而在投保之前的107年1月~3月有高血壓的就診紀錄,這個就診紀錄離投保日約有2年的時間,那麼在投保當下需要告知此事嗎?
這就得看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欄這一頁,關於高血壓是被列在哪一個期限之內
高血壓需要告知的判斷依據
健康告知欄上明確的標出「過去五年內」有高血壓是需要告知的,這個五年是從投保當下往前推五年,因此老高投保日(109年2月)往前的五年,有高血壓就符合告知的義務,所以老高在107年1月~3月的高血壓就診紀錄是需要告知的。
存證信函怎麼說的
存證信函裡是用保險法第64條來做解除契約的依據,條款內文如下:
1.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3.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這3點可說是解約的要件,接下來就來一一檢視老高的被解除契約是否符合保險法第64條所規定的要件。
二大要件都要符合才能解除契約
被解除契約對保戶來說是很嚴重的懲處,對保戶的權益影響甚鉅,因此也不能讓保險公司濫用,要行使解除契約,必須符合保險法第64條中的規定才行,若當中有要件不符合,那麼這個解除契約就是不合法的,檢視方式如下:
要件一:訂立契約時,有需要告知的事項卻沒告知
投保時,在要保書裡的健康告知欄這一頁,上面寫滿了保戶需要告知的項目,當符合該項目所規範的時間點與疾病或情況時,就代表該情況需要告知,有負告知的義務。
我們是採書面告知義務,在健康告知欄上有的才需要有告知的義務,不在健康告知欄上的,就不需要告知,所以不是無限上綱到從小到大曾經有過的疾病都要告知,這邊要另外強調一個重點,也是超多保戶會混淆的地方:
「不需要告知,跟會不會理賠,是二件事,是需要切開來看的,很多時候符合不需要告知,但該項疾病也不會理賠,這是牽扯到保險法第127條的規定」,這觀念超級無敵重要,請大家務必要釐清,也不要聽信一些江湖傳言了,對告知有疑問的可以來跟沛穎做詢問。
回到老高的案子,如前面第二項提到的,老高在投保前的2年有高血壓就診拿藥紀錄,而在健康告知欄上高血壓屬於5年內要告知的項目,因此,關於此點,老高符合了該告知卻沒告知的要件。
要件二:沒告知的事項,讓保險公司做出變更或減少危險評估的判斷
這裡的「變更」,指的是從不承保到承保;「減少」指的是少收保費,後續有詳細的說明。
高血壓沒告知,有影響危險評估嗎?
接下來就要來探討,高血壓對於保險公司在核保時,是會怎樣的做評估
從核保面來看
高血壓引發的相關病症有很多,因此實務上面保險公司都會提出看病歷與需要體檢的要求,好來判斷是否可以承擔後續的風險。
從這資料來看,體檢時會需要做尿液檢查、心電圖、胸部X光片等等,因此當沒有告知有高血壓時,等於剝奪了保險公司提出要做體檢的要求,連病歷也沒看到,這對核保上的評估是有重大影響的。
保險是最大善意契約,有誠信原則的適用,當保戶投保時就已經先不誠實,將需要告知的事項選擇不告知,或許是為了讓保單能順利通過核保,但這會影響到對價平衡,無形中也損害了其他善良的保戶。
從承保條件來看
對於壽險與醫療險而言,從次標體承保、加費承保、拒保都是承保的條件選項之一,視保戶本身高血壓的控制程度而有所不同。
因此,當有高血壓而未告知時,會讓保險公司誤以為保戶體況良好,用標準體來承保,讓承保結果失真,從可能拒保->承保,從加費承保->正常承保,這完全符合保險法第64條第二項前段的:「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小結:高血壓未告知已影響危險評估,解除契約有理
- 高血壓該告知,卻沒告知 ->事實
- 未告知的事項,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 ->事實
二大解除契約的要件均有符合,因此老高的保單被解除契約是符合保險法64條的規定,解約有理。
解除契約有理,那麼心臟手術要理賠嗎?
保險法第64條第二項後段是這麼說的:
「..前略..,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這句的白話文是說,若沒有告知的事項,跟這次申請理賠的事項,二者之間沒有關係時,那麼這次申請理賠的部分就要理賠。
故老高的心臟手術,是有獲得約27萬的理賠金,只是收到理賠金後,也被解除契約了。
解除契約與是否理賠的四大爭議類型
上圖是一張簡表,在投保當下做了不實告知、隱瞞告知的決定後,就為將來的理賠申請埋下了炸彈,最糟的狀況是(01),保戶自身會損失慘重,而老高的狀況則是圖表中的(03),但無論有無理賠,一但保單被解約了,領再多的理賠金也彌補不回來被解約的損失。
結語
投保時,若保戶不誠實在先,等於是自動把把柄送給保險公司,每次的理賠申請都要提心吊膽的,聽到需要調病歷就會極度恐慌,然後還要面臨可能被解除契約與拒賠的風險,買保險變成在賭博,這樣有划的來嗎?
上圖這是在保險匿名群組中看到的,也不是特例,滿多保戶都在自以為省麻煩的情況下,做出了日後會讓自己遭遇大麻煩的決定,保險契約是一個法律契約,所有的「舉動」都在影響著契約的一切,若抱著這種偷吃步的想法,只會惹火上身,只能祝福這位施主了。
買保險要趁早,因為體況最少,這不是一句口號,是聰明的就懂!
別等到大小體況纏身,才要來買保險,卻又聽信不良業務說的「跟它賭2年,2年內不要申請理賠就好了」,然後做出隱瞞告知的決定,讓自己的保單陷入被解約的恐懼中。
看著老高的案子,我們可以做出不一樣的選擇,讓自己的保險有保險,將此篇分享給也想讓保險有保險的朋友們,大家一起遠離被解除契約的風險。
衍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