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系列爭議三】 以為感冒不用告知,卻慘遭被解除契約?又要怎麼判斷是否要告知呢?
2022 Apr 20 理賠爭議實例
本件案例來自於一位小朋友,因為肺炎住院4天提出理賠申請後,獲得了理賠金2萬多元,但也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為什麼一個普通的感冒會被解除契約呢?
感冒,每個人都會,從0歲到99歲都會感冒,平時感冒不會怎樣,看個1、2次醫生也都會好轉與痊癒,但就是這麼的「日常小事」,若不巧在尚未痊癒期間遇到要買保險,很多人都會覺得,這又沒什麼,應該不用告知啦。
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可能覺得告知之後,也許要被要求做體檢、或是會被除外,這些都讓人覺得麻煩,不告知就省下這些問題,多好?
但在實務上,只能說,你以為省下麻煩,殊不知卻會為你帶來真正的大麻煩,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吧!
案件時間軸
從圖表中來看,投保日是107年的12月,但小朋友在同年度的11月、12月都有小兒科的就診紀錄,這在健康告知欄上面其實就違反了這條告知:
健康告知欄怎麼看
健康告知欄上明確的標出「最近二個月內」是否因為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若狀況符合上述的規定,那就得在勾選欄上勾選「是」,因此本案例就是在這一項應該勾「是」,但卻勾了「否」。
健康告知欄上所有的日期,如「最近二個月內、過去一年、過去二年、過去五年..」等等,這是從你填寫要保書的當下往回開始算起。
健康告知欄填寫的重要原則
很多人都對健康告知欄的填寫不太清楚,有時不需要告知的卻告知了,有時應該要告知的卻選擇不要告知。
以下提供一個大原則:
(一)符合時間的要求
(二)符合上面明列的狀況或病名
在以上兩者都符合的情況下,你就需要負起告知的義務。
為什麼會害怕需要告知?
我個人認為這是對於「保險」這項工具不熟悉所產生的誤解,要保書裡的告知事項是讓保險公司作為體況評估的方式之一,所以這個「告知範圍」是有限制的,並不是無限上綱到所有的大小病況都需要告知。
保險契約,就是一個法律上的關係,保戶在填寫健康告知欄時是有義務要誠實填寫的,一但這裡沒有誠實填寫被保險公司抓到,保險公司可能看到黑影就開槍,直接發張存證信函到你家,如同本文的案例這般。
該告知的就告知,即使需要做體檢、或是被除外、加費,寧可前面不要省事,後續才能真正省下麻煩事。
有些體況就算被除外或加費,都是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後去申請取消這些「批註」的,並不會永久一輩子都會被除外或加費,當然有些體況是超過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範圍,被婉拒承保也是得接受。
這也是為什麼買保險要盡早買的原因,因為體況最少,當你體況良好時,可能所有的告知項目都可以大方的勾一排「否」;反之,當有體況才想來投保,就得面對健康告知欄上所詢問到的事項,這時候,需要勾「是」的機率就會大增。
人們的心態是很微妙的,總有種我花錢買保險,居然還要被挑剔體況,且還可能被除外、或是加費、拒保等等,情感上是比較令人難以接受,但是投保保險,你的身體就是標的物,保險講究「對價平衡」,理賠金是用你我所繳的保費來支付的,因此針對身體狀況來決定能否承保、是否需要加費或除外,這都是為了保險制度不會被濫用。
但當你一開始就抱著不用講也沒差的心態時,你日後每一次的理賠申請自己都會膽戰心驚的,有時更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還去聽信什麼兩年內不要申請理賠就好了,這都是騙人的,不會理賠的事項是一輩子都不會賠的,不是等2年後就可以理賠,請大家千萬不要做這種傻事。
雖然說不是所有的沒告知事項都達到被解除契約的程度,但光是後續的處理成本與情緒上的耗損,這都遠遠高於當時的「覺得不用告知比較好」。
存證信函怎麼說的
本案例是投保前有感冒咳嗽症狀,所以去了小兒科就診,後續因為肺炎住院申請理賠,因為是短期出險,故保險公司在調閱病歷後就發出了這張存證信函,整份保單都被解除了。《延伸閱讀:感冒的成因與症狀和治療》
原本的肺炎理賠申請是有理賠的,理賠了2萬多元,能不能理賠跟契約解除是兩件事,這邊需要大家要有這樣的觀念,這是兩件不相干的事情,需要切開來看。
那麼感冒沒有告知,真的有如存證信函中所寫的「使本公司未能正確評估危險而予承保」嗎?我們就來看看一些評議中心的案子,對於感冒未告知,評議中心和法院又是怎樣看待的。
感冒未告知,有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嗎?
整理了三篇評議中心和一篇法院判決,接下來就來看看這2個單位是怎樣認定的?
【評議說】屬於重要事項,才會影響危險評估
白話文解釋,這篇評議重點在於「屬於重要事項而未告知,才有影響危險評估的問題」,而感冒通常會在短時間內就痊癒,不屬於重要告知事項,因此不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
【評議說】感冒不屬重要告知事項,無違反告知義務
這一篇跟上一篇的重點一致,會影響危險評估的前提是建立在「屬於重要告知事項」,因此當感冒被認定不屬於重要告知事項時,即使未告知也沒有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
【評議說】感冒可依正常費率,用標準體承保,不影響危險評估
這篇則是把幼童的醫療險核保評估原則拿出來做判斷,在僅門診治療,無後遺症,視為痊癒,一樣是正常費率承保,採標準提承保,不影響危險評估。
【法院說】感冒未造成保險公司額外負擔,對價平衡沒有被破壞
這篇法院判決更是闡述了什麼叫做「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評估」,當未告知的事項並沒有影響到「變更或減少」的要件時,就是對價有平衡,那就不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也就不能來解除契約。
結語
感冒未告知,是違反了健康告知的義務,這點無庸置疑,但並沒有達到被解除契約的程度,故本案件若去做爭取是可以恢復契約的,但當事人選擇接受被解除契約的結果。
小朋友的恢復力是很快的,故日後也是可以重新投保的,可說是將損失也降到最低了,但還是總歸一句話,不是每個被解除契約的案子都能順利救回,若體況已經不能再投保了,所有的醫療花費都得100%自己扛時,真正的因小失大,你就會後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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