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發布:2022年5月22日|最後更新:2026年7月18日
投保前曾有鼻竇炎,後來因睡眠呼吸中止症住院手術,保險公司可以拒賠,甚至解除整張保單嗎?不能只看病歷裡出現過什麼病名,而要依序確認:書面問項有沒有問、當時疾病是否仍存在、未告知是否足以影響危險評估,以及本次理賠是否真的和未告知事項有關。
本文先說結論
健康告知不是看到病歷有診斷名稱,就當然成立未告知。依保險法第64條,保險公司必須先證明未據實說明的事項足以改變或減少危險估計;而本次事故若並非基於該未告知事項,仍可能不能因此拒賠。
鼻竇炎沒告知,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嗎?
不一定。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至少要檢查三件事:
| 檢查項目 | 判斷重點 |
|---|---|
| 有沒有被書面詢問 | 保戶只需回答要保書實際問到的事項,不能事後無限擴張。 |
| 回答是否不實或遺漏 | 要看當時疾病是否仍存在、診斷是否成立,以及問項的時間範圍。 |
| 是否影響危險估計 | 不是任何漏填都能解除,必須足以改變或減少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 |
真實案例:睡眠呼吸中止症理賠17萬卻遭拒賠解約
小林因嚴重打鼾與睡眠品質不佳就醫,檢查後確診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住院接受手術,醫療費用約17萬元。

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後,以投保前有鼻竇炎及消化性潰瘍未告知為由,不只拒絕本次理賠,還寄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健康告知先看問項,不是先看病歷
金管會的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健康告知採書面問項與明確時間範圍。實務上要先拿出當年要保書,逐字核對保險公司到底問了什麼。

本案鼻竇炎問項寫的是「現在是否仍患有」:若投保前僅有一次急性就醫,之後無持續治療或症狀,不能只因一個多月前曾有診斷,就直接推定投保當下仍罹病。
病歷寫消化性潰瘍,就代表真的有這個病嗎?
本案另一個問題,是耳鼻喉科病歷中出現「消化性潰瘍」。但當事人沒有接受胃鏡或其他足以確認潰瘍的檢查,只是因腸胃不適接受問診與用藥。
病歷中的診斷碼可能是初步判斷、用藥需要或申報紀錄,不能脫離完整病歷就直接視為確診。健康告知爭議要確認:
- 有沒有客觀檢查支持診斷
- 醫師當時是確診、疑似,還是症狀性記載
- 後續有沒有持續治療或追蹤
- 問項中的疾病名稱是否與病歷實際內容一致
未告知要到什麼程度,才能解除契約?
保險法第64條不是「漏寫一筆病歷就能解除」。保險公司仍須證明該未說明事項,足以改變或減少對危險的估計。

因此,本案不能簡化成「鼻竇炎沒寫,所以可以解除」。要進一步確認當時是急性或慢性、是否已痊癒,以及該體況在該公司的核保規則下會造成什麼實質影響。
鼻竇炎和睡眠呼吸中止症理賠有關嗎?
即使假設鼻竇炎確實屬於未告知,解除契約與本次理賠仍要分開判斷。保險法第64條明定,若要保人能證明事故發生並非基於未說明事項,該事故不在拒賠例外之外。
小林接受的是口咽舌根成形與懸壅垂顎咽成形手術,主要處理舌根與口咽阻塞;保險公司主張的鼻竇炎則位於鼻竇。是否為同一疾病、是否具有醫療因果關係,不能只因都屬耳鼻喉科就直接畫上等號。

本案如何救回保單並獲賠20多萬?
申訴時不是只說「鼻竇炎很小條」,而是依序拆解:
- 拿出當年要保書,確認鼻竇炎問項是「現在仍患有」。
- 整理投保前後病歷,說明鼻竇炎僅有一次就醫,無持續治療。
- 要求保險公司證明消化性潰瘍診斷的客觀依據。
- 檢查鼻竇炎是否實質影響核保危險估計。
- 比對睡眠呼吸中止症手術位置與病因,證明本次事故並非基於鼻竇炎。
最後保單成功救回,睡眠呼吸中止症手術也獲得20多萬元理賠。

健康告知常見問題
Q:病歷有診斷名稱,就一定要告知嗎?
不一定。要先看要保書是否問到該疾病、時間範圍是否符合,以及診斷是否真的成立。
Q:疾病已經痊癒,還算「現在仍患有」嗎?
不能一概而論,要看症狀、後續治療、醫療紀錄與疾病特性。
Q:任何未告知都能解除保單嗎?
不能。還要達到足以改變或減少保險公司危險估計的程度。
Q:解除契約就代表所有理賠都不賠嗎?
不一定。本次事故若並非基於未告知事項,仍須依保險法第64條個別判斷。
Q:病歷診斷碼錯誤怎麼辦?
應調取完整病歷、檢查與用藥資料,不能只看健保申報病名。
Q:收到解除契約通知,第一步做什麼?
先保留存證信函與要保書,再調取投保前後完整病歷,核對問項、時間與診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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