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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不是她!她罹癌後保單慘遭前夫解約,關於要保人你一定要知道的事

2022 Oct 24 保戶自學系列 從判決看人性
內容目錄
  1. 本案要保人選擇讓別人擔任的原因
    1. 保險公司發現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沒有關係而告上法院
    2. 如果重來一次,要保人還會讓給別人當嗎?
    3. 讓配偶當要保人,不是愛的表現,快醒醒!!
  2.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
    1.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四種符合保險利益的規定
    2. 本案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雖然住在一起卻不被認為是家屬的原因
    3.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會怎樣?
    4. 投保時是夫妻並讓配偶當要保人,後來離婚了,這樣會影響保險契約效力嗎?
  3. 要保人在保單上擁有哪些權利?
  4. 要保人是配偶,離婚後會對保單產生什麼問題?
    1. 《離婚風險一》要保人是配偶,投保家庭型防癌保單,離婚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2. 《離婚風險二》要保人只要不同意,你什麼都不能做
  5. 要保人不是你,什麼時候你需要做要保人的變更?
  6. 要保人最好的人選永遠是你自己

規劃保險時,你的要保人都寫誰呢?是自己當要保人?還是讓別人當要保人呢?要保人是你自己與要保人不是自己的時候,會有啥不一樣呢?又會有什麼影響呢?

通常在這三種情況下,要保人會讓別人擔任:

  1. 父母幫小朋友投保,大多由父母來擔任要保人
  2. 夫妻互保,也就是夫妻各自擔任對方保單的要保人(以為這是愛)
  3. 為了省主約的錢,直接附加在配偶保單之下

第一點父母幫小孩投保,父母與小孩有血緣關係,由父母當要保人在保險爭議上面比較少,但第二點的夫妻互保,互相讓對方擔任要保人,這樣的規劃在現今離婚率高漲的年代,反而衍伸出很多的爭議,因為當婚姻關係消滅後,保單要保人依然可能是你的前妻或前夫,等於是一個跟你不相干的人掌握了你保單的生殺大權,這下子超多紛爭就開始出現了。

小美就遇到這樣的情況,要保人不是她,她以為要求對方幫他買保險是愛的表現,她決定讓前夫擔任要保人,殊不知這樣的決定卻讓她罹癌之後卻失去保障,因為前夫去解約保單了,她卻一點挽回的機會都沒有。

若你的保單要保人也不是你自己,或是正在苦惱該不該變更要保人時,此篇就由小美的案子,帶你一起來了解要保人在保單上的重要性。

下方為本篇文章的大綱,建議依序閱讀,但因為內容很長,你也可直接點選跳到你最想知道的那一段。

本案要保人選擇讓別人擔任的原因

小美與宋男他們已經離婚但仍住在一起,兩人計畫重新結婚當夫妻,因此小美便要求宋男幫她買保險來證明他對她的愛,故投保時讓宋男當要保人,且保費也是讓宋男來繳納,而投保時他們也沒表明雙方還沒有恢復夫妻的身分。

要保人不是她,罹癌後慘遭前夫解約

後續因為雙方又沒有要結婚了,此時宋男認為小美罹癌都她在領錢,自己卻像個阿呆在幫忙繳保費,宋男知道自己是要保人,多次向保險公司提出要解約,但保險公司跟宋男說你不要繳錢這張保單就會沒有了,宋男就照做,萬萬沒想到罹癌的小美開始去繳保費讓保單持續有效力,宋男才驚覺還是得去辦理解約才行,便去完成解約。

保險公司發現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沒有關係而告上法院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被判契約無效

宋男因為太氣憤了,除了辦理解約外,還說出他跟小美不是夫妻的事,這時保險公司才發現這是個錯誤,因為要保人跟被保險人若沒有關係是不能成立保險契約的,就告上法院訴求這張保單無效,且小美還要退回已經領走的上百萬理賠金。

因為事實明確,法院最終判定此張保單沒有保險利益而無效,小美當然也要把理賠金還給保險公司。

如果重來一次,要保人還會讓給別人當嗎?

要保人是否要給別人當的臉書調查結果

這是我在臉書上所做的調查,大部分的人都認為要保人(宋男)的問題比較大,因為他不應該在小美罹癌正需要保險理賠時,硬是去解約;但對於小美來說,若她一開始就選擇自己當要保人,就沒有這些問題了,也不會都罹癌了還給承受失去保障的痛,且理賠金還要吐出來。

讓配偶當要保人,不是愛的表現,快醒醒!!

保險規劃實務上,還滿常見夫妻互保的,業務員的說法都是這樣雙方都有保障,但卻忘了一輩子很長,長到關係很可能發生變化,而保單就會卡在兩個不相愛的人中間,成了燙手山竽,甚至是成為傷害對方的武器。

看看小美的遭遇,愛自己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的保單就由自己來當要保人,有些東西分開永遠比較好,保單就是其中之一!!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

小美與宋男在投保當下沒有婚姻關係,讓他們的保單被判定契約無效,這是因為保險法有規定,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才行,畢竟保險是用被保險人的身體或是責任來當保險標的,也為了避免道德危險,因此不相干的兩個人是不能成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

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四種符合保險利益的規定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四種符合保險利益的規定

保險法第16條有明文規定,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需有保險利益才行,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當要保人的,要保人需對於以下四種人才符合有保險利益:

  1. 本人或其家屬
  2. 生活費或教育費仰給之人
  3. 債務人
  4.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小美與宋男若是夫妻關係,則宋男當要保人,小美當被保險人是完全符合上述第(1)點的關係,也就是本人及其家屬,配偶是家屬這毫無疑義,但是若沒有夫妻關係的人,就不能互相投保囉,這樣保單的契約效力就會出現問題。

本案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雖然住在一起卻不被認為是家屬的原因

判決書指出經過查證(親友 當事人說法)後,小美與宋男(前夫)雖然離婚後仍住在一起,但是實際生活已經是處於各過各的、彼此互不干涉的模式,因此法官認為兩人只是住在同一個地址,而難認以同為一家,並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共同生活。基此應非家屬,故雙方非家屬關係,也沒有婚姻關係,被法官判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而契約無效。

目前案件仍在上訴二審中,後續待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後,本文會同步做更新。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會怎樣?

保險法第17條無保險利益契約失其效力

保險法第17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白話文翻譯這段說法就是,要有符合前面保險法第16條所列的那四種關係,所投保的保險契約才能有效,若不符合,這個保險契約就是無效的。

當保險契約被判定無效之後,保險公司需要退還所繳的保費給保戶,同樣的保戶已經領取的理賠金(或其他保險給付)也都要返還給保險公司。

這就是宋男與小美被法院判定他們的保險契約是無效的緣由,他們兩人並沒有任何關係,因此當然不能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就好比我也不能幫隔壁鄰居買保險是一樣的,兩個不相干的人買保險,這有道德風險的疑慮,是保險法所禁止的。

投保時是夫妻並讓配偶當要保人,後來離婚了,這樣會影響保險契約效力嗎?

不會,這種情況並不會讓保險契約變成無效。

因為前面說的保險利益是必須在「投保時」要有保險利益,當你投保的時候確實有保險利益的存在,那麼契約效力就沒有問題,這跟小美與宋男的情況是不同的,小美與宋男是在投保時就沒有保險利益,才會被認為契約是無效的。

但這裡會出現另一個風險,就是離婚後,配偶依然是要保人,他可以任意處分這張保單,你無法掌控要保人會做出怎樣的決定,這就是為何一再告誡大家不要讓配偶當要保人的原因。

保險規劃是用來讓自己安心的,不是用來增加變數讓自己煩惱的,自己的保單請自己當要保人。

要保人在保單上擁有哪些權利?

要保人可以對保單擁有的權力

要保人是保單的擁有者,因此要保人擁有任意處置保單的權利,包含解除契約、去做保單貸款、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這些都是要保人可以主宰的,這樣的權力是很巨大的,你不該把這種權力交給其他人。

要保人是配偶,離婚後會對保單產生什麼問題?

從小美的遭遇來看,要保人讓給別人來當,你可以發現至少會出現這樣的問題:

1.要保人去解約你無法阻止

當不愛的時候,有些人是會選擇跟對方切斷一切關係的,因此要保人極有可能為了要報復對方、讓對方不好過,跟宋男一樣硬是去解約,就算是小美自己要繳保費也無法面臨被解約的窘境,因為這是要保人的權利,誰都阻止不了的。

2.被保險人已有體況要重新買保險也有困難

當要保人執意去解約時,你只能被動接受,唯一能做的就是趕緊去買新保險,但若像小美這樣都罹癌了,要新投保根本是無法的事,小美就是遇上最糟的結果,她生病了,卻只得到一場空。

除了以上兩點,還有許多理賠上的爭議會出現,下面整理了2則常見理賠爭議,提供你另一種思考:

《離婚風險一》要保人是配偶,投保家庭型防癌保單,離婚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家庭型防癌險在夫妻離婚後會遇到的理賠爭議

B女與A男結婚之後,有投保防癌家庭型保單,這是可以全家都一起附加在一起的險種,離婚後B女持續繳保費直到滿期,但她104年罹癌申請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說離婚之後,B女就已經失去被保險人的資格,故而拒賠。

評議中心對於家庭型防癌險理賠爭議的認定

防癌家庭型保單的條款中,有明確寫出以下幾點:

  1. 被保險人指的是:主被保險人(A男)、主保險人的合法配偶(B女)、主被保險人未滿23歲的婚生子女
  2. 家庭保單中主被保險人配偶(B女),婚姻關係消滅時起即喪 失被保險人資格
  3. 從被保險人喪失資格之日前,從未經診斷罹患癌症者,該被保險 人得於其喪失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改保不高於原保險契約投保單位的個人保險單,但不受本保險單條款第四條所列九十日等待 期間之限制。」。

白話文來解釋就是當婚姻關係結束後,配偶就不是被保險人了,但配偶這時可以來跟保險公司申請換成個人型防癌險,但B女也沒這樣做,評議中心也認定B女已經不是被保險人,但考量到是繳費期滿才罹癌,並沒有影響保單的對價平衡,才做出請保險公司用補償方式理賠。

這種家庭型防癌保單在十多年前滿流行的,很多人其實都有投保這樣的險種(都由配偶擔任要保人),但實務上也超多人忽略了離婚之後會出現的理賠爭議,保險契約簽訂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就固定下來了,但感情是會變動的,當感情出現變化,卻沒有及時去做保單上的調整時,就會跟這案件一樣出現理賠爭議。《類似案件可延伸閱讀:買家庭保單後離婚,當心喪失保險權益》

但保險公司的主張是有理的,條款就寫明了當婚姻關係改變時,配偶就會喪失被保險人的資格,只是評議中心請保險公司用補償的方式來理賠,但不是每件都能這樣,實務上直接被拒賠的很多,也有許多保戶就這樣接受拒賠的結果。

不要為了省主約的費用,就用這種附加的方式來投保,你所省下的保費敵不過你日後要付出的成本,一個有自由意志的成年人,請自己當要保人、請自己當要保人、請自己當要保人。

《離婚風險二》要保人只要不同意,你什麼都不能做

實務上產生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所發生的爭議

以保單來說,要保人就是權力最大的人,無論你想做什麼,一切都要經過要保人的同意,因此在離婚並與對方撕破臉之後,原本的保單就會很難處理,在強調一次,不要讓別人來當要保人,自己的保單請自己當要保人。

要保人不是你,什麼時候你需要做要保人的變更?

(A)【夫妻感情生變的時候】: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等走到離婚階段保單也屬於會被提出來做處理的項目之一,若無法和平的離婚,那麼由配偶擔任要保人的保單就會對另一方很不利,上述的諸多實例就已經可以說明一切。

因此只能在還沒撕破臉的階段(離婚之前),就要有意識的先處理保單的問題,雙方好好溝通把要保人的事情給搞定,以免夜長夢多、後患無窮。

(B)【你成年後】:小時候幫孩子買的保單大多是父母擔任要保人,很多父母認為保費都是他們繳的,不想失去保單的控制權,所以即使小孩已成年卻仍然不願意變更要保人,但沛穎認為成年後的孩子會建立自己的家庭,把屬於孩子的保單讓他自己成為要保人是需要的,把原本就屬於孩子的保單還給他自己。

自己的保單自己當要保人,因此若你的保單要保人還是父母,請務必要跟父母溝通變更要保人一事。

(C)【原來的要保人身故】: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這句講了N次),因此當要保人身故時,相關的繼承者們就得討論要換誰來當要保人,這時候就要考驗繼承者們彼此的關係是否融洽、感情是否和樂的、是否都還有聯絡(或早已避不見面),再說一次,保單要保人的財產,當這張保單值很多錢時,還會牽扯到稅的問題,會有很多的爭吵與複雜的人性就會出現。《延伸閱讀:保單變更要保人,當心稅上身》

為了避免造成繼承者們的爭吵、和可能衍伸出的稅務問題,要保人的變更是需要提前處理的,超前部屬永遠比事後處理還來的省事。

要保人最好的人選永遠是你自己

根據內政部的內政統計通報,110 年離婚/終止結婚者之婚齡中位數為 8.0 年,即半數離婚者婚齡未超過 8 年;婚齡結構中,以結婚未滿 5 年者占 34.7%最多,亦為近 10 年來比率最高,5~未滿 10 年者占 23.4%居次。

網路上流傳著一句話:「關於感情問題,一律建議分手」,雖然有點好笑卻很寫實,在台灣人平均婚後8年就會結束婚姻的情況下,要保人讓配偶來擔任是件高風險的事情,愛一個人你可以選擇讓對方當你的受益人,這比讓對方當要保人來掌控你的保單要安全很多。

保險契約大多是長年期契約,也會陪伴我們走上二、三十年的歲月(甚至更久),但人的關係和身份會轉變,就算沒有感情生變的問題也需要定期做保單檢視,要保人對於保單的重要性是不言可喻的,故要保人最好的人選永遠都是你自己。

別讓生變的關係影響到自己保單的權益,定期檢視保單,適時校正保單關係人(要保人和受益人)是必須且重要的。

衍伸閱讀:

  • 痔瘡好了又長為什麼會被拒賠?已在疾病與既往症又該如何分辨?
  • 【保戶自學系列-投保篇06】投保時不實告知會怎樣?你一定要知道的四大理賠爭議
  • 【保戶自學系列-投保篇05】傻眼貓咪,買保險居然要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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