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不是她!她罹癌後保單慘遭前夫解約,關於要保人你一定要知道的事
2022 Oct 24 保戶自學系列 從判決看人性
規劃保險時,你的要保人都寫誰呢?是自己當要保人?還是讓別人當要保人呢?要保人是你自己與要保人不是自己的時候,會有啥不一樣呢?又會有什麼影響呢?
通常在這三種情況下,要保人會讓別人擔任:
- 父母幫小朋友投保,大多由父母來擔任要保人
- 夫妻互保,也就是夫妻各自擔任對方保單的要保人(以為這是愛)
- 為了省主約的錢,直接附加在配偶保單之下
第一點父母幫小孩投保,父母與小孩有血緣關係,由父母當要保人在保險爭議上面比較少,但第二點的夫妻互保,互相讓對方擔任要保人,這樣的規劃在現今離婚率高漲的年代,反而衍伸出很多的爭議,因為當婚姻關係消滅後,保單要保人依然可能是你的前妻或前夫,等於是一個跟你不相干的人掌握了你保單的生殺大權,這下子超多紛爭就開始出現了。
小美就遇到這樣的情況,要保人不是她,她以為要求對方幫他買保險是愛的表現,她決定讓前夫擔任要保人,殊不知這樣的決定卻讓她罹癌之後卻失去保障,因為前夫去解約保單了,她卻一點挽回的機會都沒有。
若你的保單要保人也不是你自己,或是正在苦惱該不該變更要保人時,此篇就由小美的案子,帶你一起來了解要保人在保單上的重要性。
下方為本篇文章的大綱,建議依序閱讀,但因為內容很長,你也可直接點選跳到你最想知道的那一段。
本案要保人選擇讓別人擔任的原因
小美與宋男他們已經離婚但仍住在一起,兩人計畫重新結婚當夫妻,因此小美便要求宋男幫她買保險來證明他對她的愛,故投保時讓宋男當要保人,且保費也是讓宋男來繳納,而投保時他們也沒表明雙方還沒有恢復夫妻的身分。
後續因為雙方又沒有要結婚了,此時宋男認為小美罹癌都她在領錢,自己卻像個阿呆在幫忙繳保費,宋男知道自己是要保人,多次向保險公司提出要解約,但保險公司跟宋男說你不要繳錢這張保單就會沒有了,宋男就照做,萬萬沒想到罹癌的小美開始去繳保費讓保單持續有效力,宋男才驚覺還是得去辦理解約才行,便去完成解約。
保險公司發現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沒有關係而告上法院
宋男因為太氣憤了,除了辦理解約外,還說出他跟小美不是夫妻的事,這時保險公司才發現這是個錯誤,因為要保人跟被保險人若沒有關係是不能成立保險契約的,就告上法院訴求這張保單無效,且小美還要退回已經領走的上百萬理賠金。
因為事實明確,法院最終判定此張保單沒有保險利益而無效,小美當然也要把理賠金還給保險公司。
如果重來一次,要保人還會讓給別人當嗎?
這是我在臉書上所做的調查,大部分的人都認為要保人(宋男)的問題比較大,因為他不應該在小美罹癌正需要保險理賠時,硬是去解約;但對於小美來說,若她一開始就選擇自己當要保人,就沒有這些問題了,也不會都罹癌了還給承受失去保障的痛,且理賠金還要吐出來。
讓配偶當要保人,不是愛的表現,快醒醒!!
保險規劃實務上,還滿常見夫妻互保的,業務員的說法都是這樣雙方都有保障,但卻忘了一輩子很長,長到關係很可能發生變化,而保單就會卡在兩個不相愛的人中間,成了燙手山竽,甚至是成為傷害對方的武器。
看看小美的遭遇,愛自己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的保單就由自己來當要保人,有些東西分開永遠比較好,保單就是其中之一!!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
小美與宋男在投保當下沒有婚姻關係,讓他們的保單被判定契約無效,這是因為保險法有規定,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才行,畢竟保險是用被保險人的身體或是責任來當保險標的,也為了避免道德危險,因此不相干的兩個人是不能成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四種符合保險利益的規定
保險法第16條有明文規定,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需有保險利益才行,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當要保人的,要保人需對於以下四種人才符合有保險利益:
- 本人或其家屬
- 生活費或教育費仰給之人
- 債務人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小美與宋男若是夫妻關係,則宋男當要保人,小美當被保險人是完全符合上述第(1)點的關係,也就是本人及其家屬,配偶是家屬這毫無疑義,但是若沒有夫妻關係的人,就不能互相投保囉,這樣保單的契約效力就會出現問題。
本案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雖然住在一起卻不被認為是家屬的原因
判決書指出經過查證(親友 當事人說法)後,小美與宋男(前夫)雖然離婚後仍住在一起,但是實際生活已經是處於各過各的、彼此互不干涉的模式,因此法官認為兩人只是住在同一個地址,而難認以同為一家,並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共同生活。基此應非家屬,故雙方非家屬關係,也沒有婚姻關係,被法官判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而契約無效。
目前案件仍在上訴二審中,後續待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後,本文會同步做更新。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會怎樣?
保險法第17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白話文翻譯這段說法就是,要有符合前面保險法第16條所列的那四種關係,所投保的保險契約才能有效,若不符合,這個保險契約就是無效的。
當保險契約被判定無效之後,保險公司需要退還所繳的保費給保戶,同樣的保戶已經領取的理賠金(或其他保險給付)也都要返還給保險公司。
這就是宋男與小美被法院判定他們的保險契約是無效的緣由,他們兩人並沒有任何關係,因此當然不能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就好比我也不能幫隔壁鄰居買保險是一樣的,兩個不相干的人買保險,這有道德風險的疑慮,是保險法所禁止的。
投保時是夫妻並讓配偶當要保人,後來離婚了,這樣會影響保險契約效力嗎?
不會,這種情況並不會讓保險契約變成無效。
因為前面說的保險利益是必須在「投保時」要有保險利益,當你投保的時候確實有保險利益的存在,那麼契約效力就沒有問題,這跟小美與宋男的情況是不同的,小美與宋男是在投保時就沒有保險利益,才會被認為契約是無效的。
但這裡會出現另一個風險,就是離婚後,配偶依然是要保人,他可以任意處分這張保單,你無法掌控要保人會做出怎樣的決定,這就是為何一再告誡大家不要讓配偶當要保人的原因。
保險規劃是用來讓自己安心的,不是用來增加變數讓自己煩惱的,自己的保單請自己當要保人。
要保人在保單上擁有哪些權利?
要保人是保單的擁有者,因此要保人擁有任意處置保單的權利,包含解除契約、去做保單貸款、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這些都是要保人可以主宰的,這樣的權力是很巨大的,你不該把這種權力交給其他人。
要保人是配偶,離婚後會對保單產生什麼問題?
從小美的遭遇來看,要保人讓給別人來當,你可以發現至少會出現這樣的問題:
1.要保人去解約你無法阻止
當不愛的時候,有些人是會選擇跟對方切斷一切關係的,因此要保人極有可能為了要報復對方、讓對方不好過,跟宋男一樣硬是去解約,就算是小美自己要繳保費也無法面臨被解約的窘境,因為這是要保人的權利,誰都阻止不了的。
2.被保險人已有體況要重新買保險也有困難
當要保人執意去解約時,你只能被動接受,唯一能做的就是趕緊去買新保險,但若像小美這樣都罹癌了,要新投保根本是無法的事,小美就是遇上最糟的結果,她生病了,卻只得到一場空。
除了以上兩點,還有許多理賠上的爭議會出現,下面整理了2則常見理賠爭議,提供你另一種思考:
《離婚風險一》要保人是配偶,投保家庭型防癌保單,離婚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B女與A男結婚之後,有投保防癌家庭型保單,這是可以全家都一起附加在一起的險種,離婚後B女持續繳保費直到滿期,但她104年罹癌申請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說離婚之後,B女就已經失去被保險人的資格,故而拒賠。
防癌家庭型保單的條款中,有明確寫出以下幾點:
- 被保險人指的是:主被保險人(A男)、主保險人的合法配偶(B女)、主被保險人未滿23歲的婚生子女
- 家庭保單中主被保險人配偶(B女),婚姻關係消滅時起即喪 失被保險人資格
- 從被保險人喪失資格之日前,從未經診斷罹患癌症者,該被保險 人得於其喪失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改保不高於原保險契約投保單位的個人保險單,但不受本保險單條款第四條所列九十日等待 期間之限制。」。
白話文來解釋就是當婚姻關係結束後,配偶就不是被保險人了,但配偶這時可以來跟保險公司申請換成個人型防癌險,但B女也沒這樣做,評議中心也認定B女已經不是被保險人,但考量到是繳費期滿才罹癌,並沒有影響保單的對價平衡,才做出請保險公司用補償方式理賠。
這種家庭型防癌保單在十多年前滿流行的,很多人其實都有投保這樣的險種(都由配偶擔任要保人),但實務上也超多人忽略了離婚之後會出現的理賠爭議,保險契約簽訂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就固定下來了,但感情是會變動的,當感情出現變化,卻沒有及時去做保單上的調整時,就會跟這案件一樣出現理賠爭議。《類似案件可延伸閱讀:買家庭保單後離婚,當心喪失保險權益》
但保險公司的主張是有理的,條款就寫明了當婚姻關係改變時,配偶就會喪失被保險人的資格,只是評議中心請保險公司用補償的方式來理賠,但不是每件都能這樣,實務上直接被拒賠的很多,也有許多保戶就這樣接受拒賠的結果。
不要為了省主約的費用,就用這種附加的方式來投保,你所省下的保費敵不過你日後要付出的成本,一個有自由意志的成年人,請自己當要保人、請自己當要保人、請自己當要保人。
《離婚風險二》要保人只要不同意,你什麼都不能做
以保單來說,要保人就是權力最大的人,無論你想做什麼,一切都要經過要保人的同意,因此在離婚並與對方撕破臉之後,原本的保單就會很難處理,在強調一次,不要讓別人來當要保人,自己的保單請自己當要保人。
要保人不是你,什麼時候你需要做要保人的變更?
(A)【夫妻感情生變的時候】: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等走到離婚階段保單也屬於會被提出來做處理的項目之一,若無法和平的離婚,那麼由配偶擔任要保人的保單就會對另一方很不利,上述的諸多實例就已經可以說明一切。
因此只能在還沒撕破臉的階段(離婚之前),就要有意識的先處理保單的問題,雙方好好溝通把要保人的事情給搞定,以免夜長夢多、後患無窮。
(B)【你成年後】:小時候幫孩子買的保單大多是父母擔任要保人,很多父母認為保費都是他們繳的,不想失去保單的控制權,所以即使小孩已成年卻仍然不願意變更要保人,但沛穎認為成年後的孩子會建立自己的家庭,把屬於孩子的保單讓他自己成為要保人是需要的,把原本就屬於孩子的保單還給他自己。
自己的保單自己當要保人,因此若你的保單要保人還是父母,請務必要跟父母溝通變更要保人一事。
(C)【原來的要保人身故】: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這句講了N次),因此當要保人身故時,相關的繼承者們就得討論要換誰來當要保人,這時候就要考驗繼承者們彼此的關係是否融洽、感情是否和樂的、是否都還有聯絡(或早已避不見面),再說一次,保單要保人的財產,當這張保單值很多錢時,還會牽扯到稅的問題,會有很多的爭吵與複雜的人性就會出現。《延伸閱讀:保單變更要保人,當心稅上身》
為了避免造成繼承者們的爭吵、和可能衍伸出的稅務問題,要保人的變更是需要提前處理的,超前部屬永遠比事後處理還來的省事。
要保人最好的人選永遠是你自己
根據內政部的內政統計通報,110 年離婚/終止結婚者之婚齡中位數為 8.0 年,即半數離婚者婚齡未超過 8 年;婚齡結構中,以結婚未滿 5 年者占 34.7%最多,亦為近 10 年來比率最高,5~未滿 10 年者占 23.4%居次。
網路上流傳著一句話:「關於感情問題,一律建議分手」,雖然有點好笑卻很寫實,在台灣人平均婚後8年就會結束婚姻的情況下,要保人讓配偶來擔任是件高風險的事情,愛一個人你可以選擇讓對方當你的受益人,這比讓對方當要保人來掌控你的保單要安全很多。
保險契約大多是長年期契約,也會陪伴我們走上二、三十年的歲月(甚至更久),但人的關係和身份會轉變,就算沒有感情生變的問題也需要定期做保單檢視,要保人對於保單的重要性是不言可喻的,故要保人最好的人選永遠都是你自己。
別讓生變的關係影響到自己保單的權益,定期檢視保單,適時校正保單關係人(要保人和受益人)是必須且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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